当代洗冤录——王(亡)者归来的滕兴善故意杀人案
“滕案最大的意义在于引发了我国在死刑判决上的两项改革: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,自2006年开始,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,一律开庭审理;另一个则是自2007年1月1日起,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。”律师周开松对本报记者说,这两项改革对于减少、预防冤案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。
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一审审判地点
※ 当事人
滕兴善,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, 1948年9月25日出生,1989年1月28日因“杀人碎尸”案被枪毙,2006年1月18日因被害人出现而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。
※ 缘起
1987年4月27日早晨,麻阳县城的锦江河边被人发现了一条人腿和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。警方立即成立了“4.27特大杀人碎尸案”专案组,调动一半的警力侦办该案。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限期破案,但几个月过去,案子未破,使得警方心急火燎。1987年12月6日,滕兴善在自己的肉铺里被警方带走。理由是:首先,他是个屠夫;其次,有人反映,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。
※ 刑讯魅影
在拘留所里,滕兴善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了人。但几个月后,他终于“认罪”了。那天他一瘸一拐地回监室,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,对同室的陈功良说:“他们这样整我,轮流审问,连打带骂,不让睡觉,谁能受得了呀?我顶不住了,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。”说完仰天大哭。陈功良宽慰他:“你别着急,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。”滕兴善号啕不止:“你犯的是赌博,关几天就可以出去,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!我还有老婆孩子啊!”
※ 判处死刑
1988年9月2日,滕兴善被逮捕;同年10月26日,滕被提起公诉;同年12月13日,怀化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。
怀化中级人民法院(1988)刑一初字第49号《刑事判决书》对滕兴善的犯罪事实认定如下:
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,被告人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,发现丢失现金,怀疑系石盗走,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,将石抓住,石呼救挣扎,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。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,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……
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1989)刑一终字第1号《刑事裁定书》终审认定:
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、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,并能与科学检验、鉴定结论相符,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,其上诉提出‘没有杀人,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’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。滕兴善杀人、碎尸手段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极为严重,罪该处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一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三十六条(一)项的规定,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裁定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※ 执行枪决
1989年1月28日,滕兴善被执行枪决。临刑前,他在刑场歇斯底里地喊:“我是冤枉的!”
※ “被害者”现身
在滕兴善被枪毙后,被害人家人也认定石小荣是“被残忍杀害了”。1993年,石小荣突然出现在贵州老家。原来1987年她在回贵州的路上被人拐卖到山东,嫁给一个叫赵洁友的农民并育有子女。石小荣并不认识滕兴善,更谈不上“暧昧关系”。消息从贵州传到滕兴善的妻子张某的耳朵里,张某失声痛哭。
※ 湖南省高院连夜研究案情
湖南省高法院在接到滕燕、滕辉(滕兴善子女)姐弟俩申诉后的第一时间里,即对该案予以了高度重视。相关人员立即逐级上报。湖南省高院当即连夜召开了有该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,研究该案。
※ 再审改判无罪
2005年11月8日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正式开庭,周开松律师会同申诉人滕燕、滕辉姐弟俩出席法庭,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的(2005)湘高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,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1989)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和原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(1988)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,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,同年11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滕燕、滕辉就国家赔偿事宜达成《赔偿协议书》,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达成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,滕燕、滕辉姐弟俩获得国家赔偿、补偿款666660元。
案件就此画上句号。
※ 当年百人签名,强烈要求“枪下留人”
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——今年73岁的滕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《申诉状》(当时打印成“公诉状”),该《申诉状》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,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,并断定:“1、本案被害人80%尚在人间,(被杀者)90%不是石小荣的尸体。2、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,也不会杀人,也无条件杀人。办案人员则:一不深入调查,二不认真通盘研究,三求功心切,非法逼供,四草菅人命,目无法纪。3、希望中院冷静,高院认真,实事求是,为时也还不晚。反之,迁就中院,朱笔一点,冤杀者死不瞑目,办案者将依法追究,后果不堪设想——望三思。”
该份《申诉状》后面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、干部及村民的签名。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,而该份《申诉状》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,强烈要求“枪下留人”。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!
※ 滕案疑点
从有关资料中看到:滕兴善“杀人碎尸”案有以下重重疑点:
疑点之一:根据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,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人后,再肢解分尸的。但当年怀化警方的尸检报告说:死者颧骨骨折。显然,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,才会使颧骨骨折;而用手捂死,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;
疑点之二:滕兴善当时是用一把斧头碎的尸,作案后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,再也没用过。而1988年5月13日,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结论为:“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。”显然,这把斧头不能认定为滕的作案工具;
疑点之三: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第97号鉴定书,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论这样写道:“送检的颅骨与石小荣的照片比较,颅骨有些部位与照片不太符”;
疑点之四: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出具了一份证明:1987年4月下旬,麻阳降大雨,锦江河涨水。从滕兴善所居住的马兰村,到“杀人抛尸现场”的马兰洲上,唯一的一条枯水时可以通行的小路,此时已完全淹没在洪水中。按办案人员的说法,滕兴善追石小荣到马兰洲上,再杀人、碎尸,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——石小荣先从洪水中游到马兰洲,滕兴善再拿凶器,跟着游过去追杀她;或者两人都租船过去到洲上。而这样的案发过程,显然完全不可能;
疑点之五:在警方认定为“杀人抛尸”现场的马兰洲的上游,曾有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反映,看到过女性尸块。按常理,水中漂浮的物体,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。滕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尸,尸体绝对不会漂到马兰洲上游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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